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一般是由原告舉證的,電子證據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之一,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進行了修訂,那么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是不是要原件?
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是否要原件
依據最新修訂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對于電子數據,可不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可視為原件。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證據的合法性要求
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法律對證據合法性要求包括:
1、證據必須由法定人員收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收集證據的法定人員包括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員所收集的證據,法律不認為其具有證據能力。
2、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法定人員收集證據的程序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這些程序性規定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手段、步驟和途徑。有的是從積極方面予以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91條至95條規定了關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體方法、步驟;有的則是從消極方面予以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3、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種類
為了從形式上保障證據內容具有客觀性,我國法律對證據的種類作出了明確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刑事證據包括以下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
4、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來源
合法的來源是指證據的獲取途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法律對證據的來源作出了規定,包括提供證據的主體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鑒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還對各提供證據的主體作出了一定條件的限制。例如,對于證人證言,必須是由合格的證人作出。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這是對證人資格的法律要求。再如,對于鑒定結論,鑒定人必須經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對于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還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遇有法定回避情形還應當回避。這是對鑒定人提出的法律要求。
5、證據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
《刑事訴訟法》第95條和第99條分別規定偵查訊問(詢問)所得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都應由訊問人和被訊問人簽名或蓋章,勘驗檢查筆錄應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鑒定結論應由鑒定人簽名;視聽資料應當附有制作者、制作時間、地點、對象、制作過程及設備有關情況的書面說明等,其目的是證明其來源出于合法的途徑。
此外,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或原物。采用副本、復制件或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錄像或照片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應當附有關于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由制作人簽名或蓋章。
6、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物證必須當庭出示,讓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庭宣讀,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